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2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 3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 3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