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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2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 3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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