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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34弄26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17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

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 4,602,906元(原

審卷二第1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639元,被上訴人於起

訴時僅預繳訴訟費用11,791元,原審及本院均判決上訴人全部敗

訴,但因另有共同被告乙○○等人(未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

及本院判決均命上訴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之 2/5,則依被上訴人

於原審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比例計算,關於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

預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716元(計算式為:11,791×2/5 =

4,716,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不足41,923元未據繳

納(計算式為:46,639-4,716 =41,923)。因本院判決係維持原

審判決,則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補繳不足之裁判費41,923元,特

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3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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