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玉璇律師
- 34弄26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17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
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 4,602,906元(原
審卷二第1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639元,被上訴人於起
訴時僅預繳訴訟費用11,791元,原審及本院均判決上訴人全部敗
訴,但因另有共同被告乙○○等人(未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
及本院判決均命上訴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之 2/5,則依被上訴人
於原審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比例計算,關於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
預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716元(計算式為:11,791×2/5 =
4,716,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不足41,923元未據繳
納(計算式為:46,639-4,716 =41,923)。因本院判決係維持原
審判決,則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補繳不足之裁判費41,923元,特
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