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國字第3號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90年度重上國字第7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0年度重上國字第7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同年11月26日以97年度聲字第431 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98年7月16日以98年度台抗字第554號裁定駁回確定,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4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54 號卷第25頁)。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6頁),其再審之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再國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