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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沈方維湯美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非抗字第3號

再抗告人
甲○○

            樓

非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就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