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55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550號
- 抗告人
- 乙○○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98年8月24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5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
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550號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98年8月24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5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
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