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複代理人
- 辛○○
- 複代理人
- 丁○○
- 再審被告
- 台北美國學校(Taipei American School Foundation)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Shar
- 再審被告
- 庚○○Ira
戊○Edwin
甲○○Crai
丙○○Mar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本院97年度勞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26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從而,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