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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2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聖惠邱瑞祥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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