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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敬修吳青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78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4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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