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46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78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78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