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9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96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戊○○
丁○○
己○○
庚○○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9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命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其上訴難謂為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意旨則以:伊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曾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就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未為准駁之裁定,即以伊未遵限補費,裁定駁回上訴,於法顯有違誤等語。
三、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者,在法院對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否准許未為裁定前,雖法院所定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業已屆滿,當事人並未依限補正,法院仍不得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41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抗告人就原法院民國(下同)97年1 月22日96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於同年2月14日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3頁),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7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原法院卷第178 頁);惟抗告人於收受上開補費裁定後,曾於同年3 月24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有抗告人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頁),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未經法院為准駁之裁定,徵諸前揭說明,原法院以抗告人未遵限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其上訴,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