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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丙○○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64號、88年度台聲字第582號裁定參照。
三、查聲請人於96年度所得為新台幣199,800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有所得收入,尚難認抗告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聲請人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尚難憑採。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係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