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98年度再易字第103號),現由本院審理中。為此,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民執字第87364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債務人提起再審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諸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惟再審之訴倘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要無疑問。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判決「再審之訴駁回」。而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是聲請人上訴所得利益,不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揆諸上二之說明,當認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