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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金村王麗莉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請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瑞承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98年度再易字第124號返還買賣價金再審之訴事件為理由,於98年12月3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彰化地院)聲請裁定停止彰化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50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系爭執行程序),並經彰化地院移送本院。惟聲請人以同一事由,於98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經本院於98年12月18日以98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後,彰化地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50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12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有該裁定書可稽。是聲請人前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並無裁定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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