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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5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藍文祥陳麗芬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59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成祖、林秀俊、林三合、林海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炳煌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5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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