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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8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86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新聞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98年上字第68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零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壹拾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叄萬捌仟柒佰柒拾叄元、第三審裁判費叄萬捌仟柒佰柒拾叄元,其餘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第三審裁判費陸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第三審裁判費,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114-2地號部分:
本件起訴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183,000元/㎡(見原審卷㈠頁16
)×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⑩部分土地面積37.37㎡=6,838,710元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115-1地號部分:
本件起訴時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14,100元/㎡(見原審卷㈠頁104
)×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①部分土地面積1.46㎡=205,860元
以上合計共7,044,570元(6,838,710+205,860=7,044,57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68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