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09號
- 上訴人
- 邱秉廉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就該事件本訴、反訴全部
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訴之上訴訴訟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
萬7, 025元,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04萬3,825元,合計為
217萬850元(1,127,025+1,043,825=2,170,850),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萬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