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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0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09號

上訴人
邱秉廉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就該事件本訴、反訴全部

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訴之上訴訴訟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12

萬7, 025元,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04萬3,825元,合計為

217萬850元(1,127,025+1,043,825=2,170,850),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萬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繳納裁判費不得抗告。就訴訟標的價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70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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