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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騰耀陳姿岑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壬○○
複代理人
辛○○
複代理人
丁○○
再審被告
台北美國學校(Taipei American School Foundation)
兼法定代理人
己○○Shar
再審被告
庚○○Ira

       戊○Edwin

       甲○○Crai

       丙○○Mar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本院97年度勞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26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從而,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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