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