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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錦美黃雯惠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98年度再易字第103號),現由本院審理中。為此,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民執字第87364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債務人提起再審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諸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惟再審之訴倘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要無疑問。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判決「再審之訴駁回」。而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是聲請人上訴所得利益,不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揆諸上二之說明,當認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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