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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

上訴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杜巖鑑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睿真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叄仟肆佰壹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判決確認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債權逾汪鄭水遺產範圍部分對被上訴人之請求權不存在,及維持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231,777元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上開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之2,474,085元計算其第三審上訴利益,應繳裁判費38,328元。上訴人自行繳納裁判費41,743元,溢繳3,415元,應予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新台幣(下同)2,473,928元。                   │
  │利息:自9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計算。  │
  │違約金:自8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率20%計算。                                 │
  │督促程序費用:157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