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本院所為99年度上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2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本院所為99年度上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