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衡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兼上2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0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