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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林曉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02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