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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18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18號

上訴人
謝美貴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律師
上訴人
陳彥雄
上訴人
李平常
上訴人
李銘仁
上訴人
蔡定利
上訴人
蔡吳秀卉
上訴人
張朝興
上訴人
林麗秋
上訴人
曾志健
上訴人
洪彩月
上訴人
李明忠
上訴人
沈惠珍
上訴人
洪邱金草
上訴人
李毅勤即李宏恒之繼.
上訴人
李毅偉即李宏恒之繼.
上訴人
陳美珠兼李宏恒之繼.
上訴人
李蕙蘋即李宏恒之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劉勝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1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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