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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蘭黃莉雲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24號

上訴人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本院所為99年度上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2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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