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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恩山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4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己○○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58 頁);上訴人另案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9年1月25日以99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在案,亦有該卷宗可證。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59-6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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