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946號
- 上訴人
- 張慶煌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
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
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
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1 月19日所為99年度上字第946 號
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