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64號
- 再審原告
-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吉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撤銷調解繼續
審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99年度續字第1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
筆錄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而形成之訴訴訟
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
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
訴訟標的者,則為財產權之訴訟,本件再審原撤銷調解之訴,為
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而屬財產
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新臺幣165萬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
本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