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洲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其聲請分期繳納於法亦無所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