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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錦美鍾任賜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洲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其聲請分期繳納於法亦無所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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