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聲字第5號

聲請迴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高金枝林婷立王俊雄林春鈴黃瑞華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          108年度懲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再審原告
陳鴻斌

上列聲請人因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再審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鴻斌聲請意旨略以:其因不服本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本庭以108年度懲再字第3 號受理在案);因職務法庭案件之審判長石木欽法官,就「聲請人被移送懲戒之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案件,應否將原審判長林文舟改由石木欽擔任」的法律爭點,具職務身分利害關係,由石木欽擔任裁判時,有「自己審自己」、「自己判斷,自己應否擔任系爭個案之審判長」而有審判不公正本質,依法應予迴避,竟未迴避,故該 107年度懲再字第1 號再審判決有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經其提起再審後,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就此再審事由漏未判斷,故其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爰請石木欽審判長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行迴避本件再審之訴之審理,不然亦有同條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仍請迴避等語。

二、經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石木欽委員長,依法官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擔任本庭107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案件之審判長,於法無違,並無上開審理規則第5條第1項各款得聲請迴避事由,業據本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詳敘其理由明確(見該判決第5 頁),尚無聲請意旨所指漏未判斷問題。聲請意旨置上開判決論敘於不顧,仍持己見,漫事指摘石木欽審判長於本件再審之訴猶有上開得聲請迴避之事由,而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官法第60條第1 項、職務法庭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司法院職務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黃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