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1年度清字第11072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1年度清字第1107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
代表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劉創任 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前校長
被付懲戒人
邱重賢 新北市土城區廣福國民小學前校長
被付懲戒人
羅榮森 新北市新莊區榮富國民小學前校長
被付懲戒人
趙榮景 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國民小學前校長
被付懲戒人
潘教寧 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校長
被付懲戒人
曾茂山 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前校長
被付懲戒人
傅育寧 新北市中和區中和國民小學前校長
被付懲戒人
吳永裕 新北市蘆洲區鷺江國民小學前校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劉創任、邱重賢、羅榮森、趙榮景、潘教寧、曾茂山、傅育寧、吳永裕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等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1年3月30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另該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本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查被付懲戒人劉創任、邱重賢、羅榮森、趙榮景、潘教寧、曾茂山、傅育寧、吳永裕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此有該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會合議庭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關於被付懲戒人劉創任、邱重賢、羅榮森、趙榮景、潘教寧、曾茂山、傅育寧、吳永裕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委 員 楊隆順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1年度清字第1107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