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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清字第11503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503號

移送機關
花蓮縣政府 設花蓮市○○路○○號
代表人
徐榛蔚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楊明哲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前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組織改造後由花蓮縣政府承受訴訟)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楊明哲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懲戒處分之輕重,以其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9月6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原重上更㈠字第1號判決在案(現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9號審理中),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會合議庭因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為宜,爰依職權撤銷該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清字第1150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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