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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清字第11558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558號

移送機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表人
許虞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明德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稽核

      胡尚甯(原名胡水華

      陳瑞津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邱克倫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曾錦勝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侯旭聰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何高振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前股長

      郭壽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郭亭巖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黃明德、胡尚甯、陳瑞津、邱克倫、曾錦勝、侯旭聰、何高振、郭壽山、郭亭巖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黃明德等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1月15日102年度清字第11558號及103年2月21日103年度清字第11650號議決書,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黃明德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107年1月25日106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吳水木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清字第1155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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