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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澄字第3359號

懲戒公懲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澄字第3359號

被付懲戒人
葉賢民 新竹縣五
被付懲戒人
李如載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主計室前主任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葉賢民、李如載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付懲戒人葉賢民、李如載涉嫌違失,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0月4日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葉賢民等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5月16日院欽刑勤103上訴2387字第1050402185號函在卷可稽,自應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委 員 楊隆順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澄字第335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懲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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