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澄字第3359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澄字第3359號
- 被付懲戒人
- 葉賢民 新竹縣五
- 被付懲戒人
- 李如載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主計室前主任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葉賢民、李如載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付懲戒人葉賢民、李如載涉嫌違失,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0月4日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葉賢民等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05年5月16日院欽刑勤103上訴2387字第1050402185號函在卷可稽,自應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委 員 楊隆順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彭鳳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