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澄字第3355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澄字第3355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段○號
代表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徐政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造林生產組前
被付懲戒人
簡益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
被付懲戒人
董章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前技正
被付懲戒人
李幸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等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8月9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茲被付懲戒人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所涉刑事案件,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為第二審判決,此有該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會合議庭認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部分已無停止審議之必要,自得依職權將該部分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澄字第335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