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2年度澄字第3355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澄字第3355號
- 移送機關
-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段○號
- 代表人
- 張博雅 住同上
- 被付懲戒人
- 徐政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造林生產組前
- 被付懲戒人
- 簡益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
- 被付懲戒人
- 董章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前技正
- 被付懲戒人
- 李幸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等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8月9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茲被付懲戒人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所涉刑事案件,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為第二審判決,此有該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會合議庭認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徐政競、簡益章、董章治、李幸春部分已無停止審議之必要,自得依職權將該部分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姜仁脩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黃水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