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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05 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05 號

再審議聲請人 杜東松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實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 38 條第 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杜東松(下稱聲請人)係前臺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因該業務處裁撤,被調派為該局秘書,竟拒絕就任,且不依規定辦理移交,妨害公務之進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屬官有服從義務之規定,由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經本會於 86 年 7 月 11 日以 86 年度鑑字第 8376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最近一次之再審議議決即 102 年度再審字第 1892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議之聲請既因不合法而予駁回,則聲請人之聲請所提實體上之理由亦無從予以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第 1 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林 開 任委 員 張 連 財委 員 林 堭 儀委 員 楊 隆 順委 員 黃 水 通委 員 沈 守 敬委 員 彭 鳳 至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05 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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