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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3年度澄字第3385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澄字第3385號

移送機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段○號
代表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沈威志 陸軍六軍團指揮部裝甲第542旅少將旅

      何江忠  陸軍六軍團指揮部裝甲第542旅上校副

      楊方漢  陸軍六軍團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269旅

前一被付懲

戒人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沈威志、何江忠、楊方漢因違法失職案件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同一行為涉及刑事部分,應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6月23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沈威志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何江忠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軍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楊方漢所涉刑事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委 員 黃水通委 員 彭鳳至委 員 洪佳濱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3年度澄字第338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