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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214 號

違法失職公懲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214 號

被付懲戒人
簡聰淵

前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60

男性 年 48 歲

住桃園市○○區○○街 72

陶國禎 陸軍航空特戰

男性 年 41 歲

住新北市○○區○○街 30

勞乃成 陸軍航空特戰

官(前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

男性 年 40 歲

住臺北市○○區○○○路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

勞乃成休職,期間貳年。

陶國禎、簡聰淵均休職,期間各陸月。

事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中校副隊長勞乃成,假會客真參訪,將國軍重要武器裝備作為其社交工具,與該旅人事科科長陶國禎共同使衛哨不能忠實履行職務,方便其親友團長驅直入管制區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任由親友使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嚴重違反營門、會客及資安規定,案發後又刻意隱瞞入營親友人數,嚴重斲損軍譽。簡聰淵身為旅長,亦帶親友登上該機拍照,對軍紀及各項業務督導不周,事後復未確實調查與檢討,以上各員違紀情節均屬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我國陸軍所購 AH-64E 阿帕契長弓型戰鬥直升機(下稱阿帕契直升機),是該系列直升機中最新型號,亦是美國陸軍現役機型。目前已全數交運,刻正實施換裝訓練,為我國重大軍事採購及重要軍事武器。被彈劾人勞乃成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3 年12 月 31 日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下稱陸軍航特部) 601 旅直升機第 2 營副營長並擔任阿帕契直升機飛行種子能量教官,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為 601旅攻擊第 2 作戰隊副隊長(附件 1,第 2 頁)。被彈劾人陶國禎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擔任 601 旅人事科科長迄今(附件 2,第 3 頁)。被彈劾人簡聰淵自 103年 10 月 16 日起至 104 年 4 月 8 日,擔任 601 旅旅長(附件 3,第 6 頁),茲將被彈劾人違失之事實與證據,列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勞乃成私帶阿帕契直升機頭盔(下稱頭盔)參加變裝派對;身為單位副主官、資訊安全長,竟假會客之名行參訪之實,規避人車查驗,帶領親友團進入管制區戴頭盔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任由親友團持智慧型手機拍照,事發後復謊報親友人數,嚴重損害軍譽:

(一)私帶頭盔參加變裝派對,損害軍譽

1、按「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103 年飛行人員個人裝備保養暨使用管理規定」伍、六(裝備借用規定),略以:「(一)裝備借出使用時,須由裝備保管人員及借用者……清點無誤後於借用登記簿登註備查,裝備歸還時程序亦同……(二)裝備若因任務需要攜出營區時,需依規定完成軍品攜出證明單申請(三聯式),並經營區高勤官核可後始可攜出」(附件 4,第 9 頁)、「陸軍航空第 601 旅個人飛行裝備儲存及維護檢查實施計畫」肆、四(飛行員之權責),略以:「(一)空勤人員於飛行前至儲存室登記提領裝備,使用後立即繳回儲放,除遂行任務期間外均不得由個人保管,以維護裝備之妥善……」(附件 5,第 11 頁)、「陸軍航空 601旅 104 年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件 2- 門禁及會客管制實施規定」(下稱營門管制與會客規定)陸(一般規定),略以:「十、凡攜出之軍用裝備……等,均需填具軍品攜出三聯單,並經查證後,始可放行;……」(附件 6,第 18 頁)。

2、查阿帕契直升機頭盔透過顯示系統及追蹤系統,能將駕駛座上基本飛行資料、武器射控資訊、飛行員夜視系統的紅外線影像等,投影在頭盔右側的頭盔顯示系統(單眼),供飛行員使用,並連動機砲,使其與飛行員目光合而為一,大幅增加戰鬥效率。因此,該頭盔乃操控阿帕契直升機不可或缺之重要軍事裝備,自應妥適保管,確保功能良好。

3、103 年 10 月 29 至 30 日,601 旅指派被彈劾人勞乃成至臺南歸仁營區執行任務(附件 7,第 20 頁),惟其未依「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103 年飛行人員個人裝備保養暨使用管理規定」於借用登記簿登註,亦未填寫「601 旅通信裝備進出營門申請單」(下稱三聯單)及經高勤官核可,即將阿帕契直升機頭盔攜出,亦不符營門管制與會客規定。

4、10 月 31 日勞乃成任務完畢進行休假,惟其未依「陸軍航空第 601 旅個人飛行裝備儲存及維護檢查實施計畫」將頭盔繳回儲放而攜帶回家。當晚友人家中舉辦萬聖節派對,勞乃成私帶頭盔赴宴,將頭盔當作變裝派對道具,戴上頭盔與友人合照,完全未慮及頭盔係屬重要軍事裝備,持之參加派對可能損壞頭盔進而影響飛行安全與作戰任務,突顯其輕忽重要軍事裝備,毫無紀律觀念。嗣勞乃成親友將合照上傳至社群網站經媒體報導,引發國人負面觀感(附件 8,第 30 頁)。勞乃成坦承私帶頭盔參加派對,惟辯稱:「服役十幾年來,陸軍五百多位飛官從來沒有飛官填過攜出三聯單」(附件 9,第 35 頁)然無論其他飛官有無填具三聯單,要不影響勞乃成軍品私用,將重要軍事裝備當作派對道具之違紀事實,更彰顯其法紀觀念偏差及損害軍譽,所辯自無足採。

(二)勞乃成為單位副主官及資訊安全長,將重要武器作為其社交工具,假會客真參訪,規避人車查驗,帶領親友團進入管制區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違反營門管制與資安規定,且欲隱匿未經登記之外籍及我國籍親友入營,嚴重違紀傷害國軍形象

1、601 旅營門與智慧型手機管制及資安長職責相關規定:

(1)601 旅營門管制規定<1>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2>營門管制與會客規定伍、具體作法,略以:「一、各營門之管制作業絕不可流於形式,除對衛哨人員應加強辨證、安檢、自衛、通聯訓練外,為避免不肖幹部濫用官威而形成門禁死角……三、(一)會客人員:1.上班、操課時間及假日來訪人員經查驗身分無誤並辦理換證後,責付被會客官兵於會客室或營區接待室及連隊中山室接待,並按時離營。……(四)前往各營區洽公之來賓、訪客,如有攜帶列管資訊器材……時,各單位應主動告知營區相關規定,並管制其使用時機及場所。若查獲違反通資安全情事,會客對象或單位必須負連帶處分之責。」(附件 6,第 15 頁)

(2)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1>「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管理要點」四(安全管制措施),略以:「……(一)管制場所 1. 凡屬軍事上應特重保密之機敏處所或其他法規所限制之禁止區域,禁止攜持民用通信資訊器材進出。……(三)管制原則 1. 嚴禁於營內私自攜有、使用各類型未經權責單位核准之民用通信資訊器材。……10. 未經奉准,不得於營區內攝影、錄影、拍照與軍人身分、軍事活動、重要軍事設施或武器裝備等有關之圖、影片。……六、一般規定……(十二)赴各營區洽公之來賓、訪客,各單位應主動告知,如攜有、持有所列管之通信資訊器材,應要求放置於集中之場所(櫃)存管或代為保管,至訪客離開營區時返還。」(附件 10 ,第 40 頁)<2>「陸軍航空 601 旅開放『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下稱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 略以:「……玖、實施方式:……四、本部智慧型手機現階段僅開放單位所屬兵舍(生活區)其他區域均禁止攜帶及使用,區分如下:(一)……4.會客室規劃為開放場所,供會客、洽公及廠商等人員於會客室內使用智慧型手機;另設置手機存放櫃,上述人員進入營區時須將智慧型手機放置手機存放櫃實施管制,不得攜入營區。(二)管制區域:(紅色區域-禁止使用) ……2.各類辦公室、棚廠、庫房、戰備、保修……等處所。3.其他法規禁制區域(如軍事要塞、軍港、軍用機場執行飛航之作業區域、……拾、一般規定:……二、禁止營內拍照錄影:嚴禁於營區內攝影、錄影、拍照與軍人身分、軍事活動、軍事資料、重要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有關圖(影)片或違反內部管理或軍紀要求之行為,違者嚴懲不貸。」(附件 11 ,第 52 頁)

2、104 年 3 月 29 日上午 10 時 30 分許,勞乃成打電話給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分隊長鄭皓翔,告知當日下午其將帶親友進入營區會客,指示部屬備妥登機梯等,鄭皓翔爰依指示辦理(附件 12 ,第 61 頁)。下午 3 時 9 分許,勞乃成與妻子、小孩及含外籍人士之親友團,合計 26 名分別駕駛 6 輛車抵達 601 旅營區門口,衛哨對車輛進行車檢,勞乃成指示衛哨:後方車輛均係其友人,只登記其座車即可(附件 13 ,第65 頁)。衛哨爰依令只登記勞乃成座車,而未依前開營門管制及會客規定逐一確實查驗身分並辦理換證,肇致含外籍人士之親友團得輕易規避查驗,營門管制形同無物。

3、勞乃成及其親友團車輛未依規定經高勤官核備停在會客停車場,6 輛車長驅直入管制區,親友團也未依規定於中山室進行會客,而係直接進入停機棚(下稱棚廠)參觀編號 812、824 阿帕契直升機。親友團進出棚廠,卻未登載於「陸軍航空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 A 棚-棚廠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中(附件 14 ,第 67 頁),參觀期間,勞乃成為親友解說並取出其頭盔供親友試戴,甚至打開編號 824 阿帕契直升機座艙,供親友登入,任由親友持智慧型手機與該機合影。勞乃成親友上傳照片至社群網站並打卡,經新聞報導引起社會譁然(附件 15 ,第 68 頁),前開事實另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調查報告在卷可按(附件 16 ,第 72 頁)。

4、勞乃成身為副隊長,兼單位資訊安全長(下稱資安長),負有襄助單位主官執行資安工作,稽核單位人員嚴禁於營區使用照相手機之責(附件 17 ,第 87、92 頁),且應依營門管制與會客、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主動告知親友不得將智慧型手機攜入營區、不得於管制區域(如棚廠)使用,且不得對重要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攝影、錄影、拍照,甚至於營內上網等,並應要求親友團將智慧型手機放置於手機存放櫃實施管制。不料勞乃成明知親友攜帶智慧型手機進入棚廠,更任由親友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拍照合影,違反前開規定,視軍紀如無物,違失情節重大。

5、事件曝光後,陸軍航特部 601 旅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分別於 104 年 3 月 30 日及同年 4 月 2 日,對上開違失情節進行內部調查。然勞乃成向上開單位謊稱,其事先已將會客名單造冊予被彈劾人陶國禎,共 13名大人,7 名小孩,合計 6 車 20 人(附件 18 ,第93 頁)。然衛哨王俊傑證稱「陸軍航空第 601 旅龍城營區會客登記簿中,『及附件 20 員』不是我寫的」(附件 13 ,第 66 頁),及被彈劾人陶國禎證稱勞乃成並未事先提供入營親友團名單(附件 19 ,第 96 頁),足徵其說辭反覆,有隱匿推諉之嫌。嗣經媒體報導實際入營人數與勞乃成所提供名單不符且含外籍人士(附件 20 ,第 103 頁),勞乃成才提出合計 6 車26 人,含外籍人士之親友團名單(親友 13 人『女 9男 4,含日籍男性友人 1 人』,小孩 8 員,外籍保母 4 人、男駕駛 1 人)(附件 21 ,第 104 頁)。而因勞乃成對入營親友狀況未據實以告,致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104 年 4 月 3 日記者會對案發經過之說明與事實不符,嗣後始陸續更正說明(附件 22 ,第105 頁),招致國防部蒙受無應變能力或極欲掩蓋之非議,嚴重斲損國人對國軍之信任。

6、針對前後名單何以差異甚鉅,勞乃成於本院詢問時答稱:「104 年 3 月 29 日晚上……我回到基地約 11 點,人多少我不記得了。除了娘家以外,主要是我嫂嫂的朋友,我見過李小姐只有 2 次。我嫂嫂這些朋友要不是這件事,我還不知道這些人的電話與中文名字,……」(附件 9,第 34 頁)以上足徵勞乃成未掌握入營親友人數且不甚熟識。依參訪規定,需事先簽奉核定,不可因個人情誼或私交,未經報備、核准即允諾外賓來訪(附件 23 ,第 114 頁),勞乃成係臨時打電話給鄭皓翔稱要會客,未事先簽奉核定並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回報,與參訪規定不符。然其預先指示部屬開啟阿帕契直升機座艙等,使其所宣稱不熟識親友入營登機,對外卻稱其屬會客,在在顯示其以會客形式包裝參訪之實。又本院詢問勞乃成時,其坦承日籍人士平山直人,早於104 年 2 月 22 日農曆新年勞乃成留守期間,平山直人已參觀過該機(附件 9,第 36 頁),然勞乃成第一次提出之親友團名單卻未將其列入,顯與事實不符,足徵其有隱匿前開情事之虞。

7、對前開違失,勞乃成坦承安排親友團入營,惟其於本院詢問時辯稱:「問:那你那天是什麼?會客的界限是什麼?」「答:依規定應該要在會客室或中山室。按發言人(指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的說法,除了我以外都是有合法申請,這不是事實。每個人都這樣。」「問:你不是資安長嗎?」「答:那是外界、媒體所述,按編裝表是沒有資安長這個職稱的,我是兼保密軍官,負責單位保密安全,我的職稱是副隊長」(附件 9,第 33 頁)。查勞乃成未曾簽奉核定,其親友團亦非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安排,其所為與會客、參訪規定均不相符,然其卻帶領不熟識之親友團長驅直入管制區,並事先要求部屬開啟阿帕契直升機座艙,彰顯其早欲使親友團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將阿帕契直升機當作其社交工具。又其當時為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副隊長,相當於營級副主官,自屬資安長而負有執行單位資安工作之責(附件 17 ,第 87 頁),與編裝表內有無律定並無關聯,所辯各節,尚無足採。

8、綜上所述,勞乃成為討好友人假公濟私,漠視營門管制、會客及資安等規定,將我國重要軍事武器與裝備當作其社交工具,公器私用擅權違法!猶欲飾詞隱匿,違法犯紀莫此為甚!

二、被彈劾人陶國禎為案發當時陸軍航特部 601 旅總值星官,未確實督導衛哨進行營門禁管制,未對勞乃成親友團逐一查驗身分並辦理換證,逕認係單純會客而指示衛哨放行,使勞乃成親友團長驅直入 601 旅,門禁管制形同虛設,事後猶辯稱人員查驗係衛哨負責,循私放行在先,事後推諉卸責於後,違反軍紀情節重大:

(一)總值星官職責與 601 旅營門管制規定

1、總值星官職責

(1)「國軍內務教則」第五章值星(日)、值更勤務第三款值星(日)官之職責:營區總值星(日)官職責:

一、負責指揮監督營區內各級值星服行勤務,以維護營區內部之軍紀營規及軍機。二、轉達上級命令及通報營區規定。三、預防及處理緊急或不意狀況。四、督導營區警衛、安全勤務、水電管制及維護環境衛生。(附件 24 ,第 123 頁)

(2)「陸軍航空第 601 旅民 104 年『營區總值星官』暨『旅值星官』輪值規定」參、二(職責),略以:「(一)總值星官:1.全權專責營門緊急狀況之指揮處置並協助高勤官對於臨機突發狀況之處置。2.承高勤官命令,指揮派、營、連及幕僚值星官執行各項工作及任務(過程與進度由旅值星官管制);工作完畢或任務完成後,統由旅值星官向總值星官回報。……」(附件 25 ,第 126 頁)

2、營門管制與會客規定略以:「……肆、檢查重點:……

四、可疑人車:進出營門未具識別證明(或識別證明不符)之洽公、會客、送貨、施工等無法確定身分或偽冒混進之人、車。伍、具體作法:一、各營門之管制作業絕不可流於形式,除對衛哨人員應加強辨證、安檢、自衛、通聯訓練……三、人員之檢查(一)會客人員:1.上班、操課時間及假日來訪人員經查驗身分無誤並辦理換證後,責付被會客官兵於會客室或營區接待室及連隊中山室接待,並按時離營。……4.會客室執勤人員應提高警覺,注意會客人員行動舉止,發現任何不法行為應立即處理、回報。」(附件 6,第 14 頁)

(二)104 年 3 月 29 日下午 2 時許,鄭皓翔以電話告知當日總值星官被彈劾人陶國禎,勞乃成將帶親友入營會客(附件 26 ,第 128 頁)。下午 3 時 9 分許,勞乃成與其親友團抵達 601 旅營區門口,衛哨王俊傑見 6 輛車同時排在營區門口,內場停車證不足,請示陶國禎(附件 13 ,第 65 頁)。陶國禎見車輛眾多且人數不明,竟未詳予查證勞乃成會客原委,或回報當日高勤官談家成上校,逕認為係一般會客,且對勞乃成告以其所訂飲料已到,勞乃成則答以會客名單另行造冊後補。陶國禎指示衛哨放行,勞乃成及其親友團遂駛入營區(附件 19 ,第 100頁),超出會客區域。衛哨進行車檢時,因勞乃成指示衛哨只要登記其車輛(附件 13 ,第 65 頁),衛哨爰僅登記其座車與時間,而未依規定逐一查驗入營人員身分並登戴於「陸軍航空第 601 旅龍城營區會客登記簿」及換證(附件 27 ,第 129 頁),陶國禎在旁見狀,未依法行事且未制止勞乃成與親友團超出會客區域,疏於督導營區警衛與安全勤務而廢弛職務,至為明顯。

(三)陶國禎坦承其指示衛哨放行,惟對大批親友團會客及人員未確實查驗,於本院詢問時辯稱:「問:登記的流程沒有完備?」「答:因為會客是正常程序,而他也是單位主官所以相信他,但因為他的人數比較多所以請他補名單,訂在一起。」「問:為何不跟高勤官談家成報告?你認為 20 人以上不算多?」「答:因為規定沒有要向高勤官報告。對,不算多,過去有 10 幾位。」「問:你是怎麼查?」「答:我只有查勞乃成那台車,查人員是衛兵」(附件19,第 99 頁),足徵陶國禎以勞乃成為單位主官即未本於法令與職責切實執行職務,並認為人員查驗概屬衛哨權責,完全無視於其為總值星官,在衛哨請示時卻同意放行,未肩負起督導營區警衛及負責營門突發狀況之責,又不向高勤官報告,事發後還推諉卸責。

(四)綜上,陶國禎未確實督導衛哨執行營門管制,見勞乃成大規模親友團卻仍認屬單純會客,並指示衛哨放行而未向高勤官回報,致使勞乃成及其親友團夾帶外籍人士長驅直入營區,復對勞乃成超出會客範圍推諉不知,核屬怠忽職守且廢弛職務,違失情節重大。

三、被彈劾人簡聰淵身為 601 旅旅長,帶頭違反軍紀,104 年2 月 20 日也讓親友登機,未能以身作則,殊不足取。勞乃成假會客真參訪及陶國禎營門管制失靈,則顯示簡聰淵對該旅軍紀督考廢弛。本案發生後,復未能確實調查相關證物以釐清案情,致該旅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對外說明與事實始終存有重大落差。尤其關鍵證物之一:棚廠監視錄影,自裝設完成後迄未律定專責人員維護與監看,至本案發生後始發現無相關影像得以釐清案發經過之荒謬情事,以上足徵其工作紀律散漫,長期未確實督導軍紀與各項業務,核有重大違失:

(一)按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旅長負有:一、指揮飛行部隊,完成各種作戰任務。二、指導並協調參謀業務。三、督導指揮部隊訓練、後勤及行政事宜,以提高作戰能力。四、監督空勤人員任務提示審閱後維護狀況,以有效遂行作戰任務(附 28 件,第 130 頁)。

(二)被彈劾人簡聰淵於本院詢問時自承於 104 年 2 月 20日農曆年在營留守期間,以會客方式,使其妻子、哥哥、父親與姪子參觀阿帕契直升機,其姪兒違反軍紀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附件 29 ,第 132 頁),以致部屬有樣學樣,視違規登機為當然。

(三)勞乃成未依規定填寫三聯單即將阿帕契直升機頭盔攜出營區,任務完畢後竟私帶返家參加派對並穿戴合影。又其假會客真參訪,使所稱之不熟識親友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並使用智慧型手機拍照;以及陶國禎見勞乃成大規模親友團,不但未覺異常回報高勤官,逕認為是一般會客,並在衛哨請示後還同意放行,未逐一查驗入營人員並登記,亦無確實要求與督導,足徵 601 旅長期疏於管理,軍紀散漫。

(四)本案發生後,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赴該旅扣押相關證物前,簡聰淵未能督促所屬詳細調查相關事證與案發經過,單方聽信被彈劾人勞乃成陳述,肇致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述入營親友人數、車輛數等節與事實有重大落差,其未能詳實調查並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足徵其領導統御與危機處理有嚴重疏失。尤其本案關鍵證物之一:阿帕契直升機棚廠監視錄影,據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案件調查報告,遲至 104 年 4 月 2 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赴該旅調查本案時,始發現該監視錄影早自 104 年 3 月 7日因斷電故障而無錄影畫面,迄 3 月 30 日竟均無人察覺,故無 104 年 3 月 29 日當日棚廠監視影像得以查明勞乃成帶領親友進入棚廠參觀阿帕契直升機情形(附件30,第 141 頁)。勞乃成於本院就相關問題詢問時稱:「問:監視器是誰管?答:我們單位沒有律定誰來管,我們是年初搬來這個新的兵舍,廠商裝完之後就沒有人去管這個機器,現在的作法是把影像拉到安全士官桌那裡監看。一開始發現時是陸軍督察長來看我們,才發現沒有錄。因為播音系統裝修時斷電,斷電後沒有再去點程式就沒有錄了」(附件 9,第 33 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調查報告亦指出「監視系統未律訂專人保管維護造成管理罅隙」(附件 16 ,第 80 頁)。可見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之棚廠監視錄影,自裝設完成迄本案發生前均未律定專人管理與維護,若非發生本案,迄今恐仍無從發覺該設備業已故障,棚廠既屬停放阿帕契直升機處所,對此重要武器裝備自有隨時監視之必要,竟發生監視設備無專人監看及維護,且故障亦無人知曉之荒謬情事,在在顯示該旅紀律鬆散,內部管理流於形式,被彈劾人簡聰淵身為當時旅長,對於上開軍紀鬆散情形未盡監督權責,自難卸其怠忽職守之責。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同法第 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同法第 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二、我國向美國採購之 AH-64E 阿帕契長弓型戰鬥直升機為該機系列中最新機型,於 103 年 10 月全數交運,依國防部查復,須實施換裝訓練,經戰力鑑測合格後預計 106 年底成軍。被彈劾人勞乃成為該直升機飛行種子能量教官,公費薦派該等教官赴美受訓之學、術科費用約新臺幣 4,400 萬元,然其竟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私帶頭盔參加友人變裝派對並合影留念,未依規定保管軍品,甚至當作變裝道具,恐有損壞裝備而影響飛行安全與作戰任務之虞,其輕忽重要軍事裝備心態,更引發社會對國軍負面觀感,實愧於國家之栽培!不料,其又於 104 年 3 月 29 日,帶領大批甚至含外籍人士之親友,進入營區參觀阿帕契直升機,為展現其官威並討好親友,更預先令部屬開啟阿帕契直升機座艙、備妥登機梯等,並令衛哨僅登記其座車。參觀期間,其親自解說並提供頭盔供親友穿載,任由親友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合影,無視於 601 旅營門管制與會客及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並枉顧其為單位資安長,相關作為與會客及參訪規定完全不符,突顯其假會客而真參訪,使我國重要軍事武器淪為其社交工具、少數人炫耀之素材,公器私用且擅權玩法,敗壞軍紀!又因勞乃成宣稱對入營親友多不相識,所供親友名單與事實多所不符,甚至欲隱匿外籍親友,更造成社會大眾誤認係軍方極欲掩蓋或敷衍搪塞,嚴重傷害國軍公信力。被彈劾人陶國禎身為總值星官,見勞乃成親友團車輛眾多且人數不明,率以勞乃成亦為單位主官,逕認屬一般會客而指示衛哨放行,未回報當日高勤官。見衛哨僅登記勞乃成座車,而未依規定逐一查驗身分並辦理換證,竟毫無作為,對親友團超出會客區域及挾帶外籍人士入營等情,渾然未悉,足徵其疏於督導營區警衛與安全勤務而廢弛職務。被彈劾人簡聰淵身為旅長,未能以身作則,安排姪子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參觀,帶頭違反軍紀,敗壞國軍形象。又陶國禎與勞乃成上開違失情形,顯示該旅營門、手機與棚廠管制形同無物,突顯該旅向來疏於管理、軍紀鬆散,簡聰淵未盡監督權責。又本案關鍵證物:棚廠監視錄影,因未律定專人監看及維護,早自 104 年 3 月 7 日即已故障而無人知曉,致無影像得以查明勞乃成帶領親友團入營參觀拍照之荒謬情事,在在顯示該旅紀律廢弛,內部管理流於形式。以上各員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有違。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勞乃成、陶國禎、簡聰淵等人,分別公器私用濫權違法、循情溺職及未盡監督管理職責,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附件│內容                                      │備│
│編號│                                          │註│
├──┼─────────────────────┼─┤
│1   │勞乃成電子兵籍                            │  │
├──┼─────────────────────┼─┤
│2   │陶國禎電子兵籍                            │  │
├──┼─────────────────────┼─┤
│3   │簡聰淵電子兵籍                            │  │
├──┼─────────────────────┼─┤
│4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103  年飛行人員個人裝備│  │
│    │保養暨使用管理規定                        │  │
├──┼─────────────────────┼─┤
│5   │陸軍航空第 601  旅個人飛行裝備儲存及維護檢│  │
│    │查實施計畫                                │  │
├──┼─────────────────────┼─┤
│6   │陸軍航空 601  旅 104  年內部管理實施計畫附│  │
│    │件 2- 門禁及會客管制實施規定              │  │
├──┼─────────────────────┼─┤
│7   │陸軍航空 601  旅攻擊第 2  營任務派遣命令單│  │
├──┼─────────────────────┼─┤
│8   │私帶頭盔相關新聞報導                      │  │
├──┼─────────────────────┼─┤
│9   │本院詢問勞乃成筆錄                        │  │
├──┼─────────────────────┼─┤
│10  │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管理要點          │  │
├──┼─────────────────────┼─┤
│11  │陸軍航空 601  旅開放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    │  │
├──┼─────────────────────┼─┤
│12  │鄭皓翔、饒大志、劉學義、毛柏棟調查筆錄    │  │
├──┼─────────────────────┼─┤
│13  │王俊傑調查筆錄                            │  │
├──┼─────────────────────┼─┤
│14  │A 棚棚廠登記簿                            │  │
├──┼─────────────────────┼─┤
│15  │本案新聞報導                              │  │
├──┼─────────────────────┼─┤
│16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調查報告                  │  │
├──┼─────────────────────┼─┤
│17  │陸軍資訊安全政策、陸軍航空第 601  旅 104  │  │
│    │年通資安全管控稽核一級督導一級機制具體作法│  │
├──┼─────────────────────┼─┤
│18  │第 1  版親友名單、勞乃成調查筆錄          │  │
├──┼─────────────────────┼─┤
│19  │本院詢問陶國禎筆錄                        │  │
├──┼─────────────────────┼─┤
│20  │人數不實新聞報導                          │  │
├──┼─────────────────────┼─┤
│21  │第 2  版親友名單                          │  │
├──┼─────────────────────┼─┤
│22  │國防部針對名單不符相關新聞報導            │  │
├──┼─────────────────────┼─┤
│23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頒「外賓接待通報作業具體作│  │
│    │法」                                      │  │
├──┼─────────────────────┼─┤
│24  │國軍內務教則                              │  │
├──┼─────────────────────┼─┤
│25  │陸軍航空第 601  旅民 104  年『營區總值星官│  │
│    │』暨『旅值星官』輪值規定                  │  │
├──┼─────────────────────┼─┤
│26  │陶國禎調查筆錄                            │  │
├──┼─────────────────────┼─┤
│27  │104 年 3  月 29 日陸軍航空第 601  旅龍城營│  │
│    │區會客登記簿                              │  │
├──┼─────────────────────┼─┤
│28  │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                      │  │
├──┼─────────────────────┼─┤
│29  │本院詢問簡聰淵筆錄                        │  │
├──┼─────────────────────┼─┤
│30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案件調查報告              │  │
└──┴─────────────────────┴─┘
壹、勞乃成部分:
    按彈劾意旨認申辯人勞乃成私帶阿帕契直升機頭盔(下稱頭
    盔)參加變裝派對,又帶領親友團進入管制區,嚴重毀損軍
    譽,違失情節重大,揆其理由無非以「私帶頭盔參加變裝派
    對,損害軍譽」、「身為單位副主管、資訊安全長,竟假會
    客之名行參訪之實,規避人車查驗,帶領親友團進入管制區
    ,戴頭盔進入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任由親友團持智
    慧型手機拍照,事發後復謊報親友人數」云云。澄復如后:
一、申辯人未依相關飛行頭盔保管作業規定,但絕非惡意將裝備
    攜出參加派對:
    103 年 10 月 29 日(週三),申辯人上午於龍潭基地結束
    飛行任務,中午與副駕駛攜帶頭盔南下至台南歸仁基地執行
    試飛任務,此有任務派遣命令單可稽(詳彈劾案文附件 7,
    第 20 頁),乃因執行任務將頭盔攜出營區,該任務於同年
    月 31 日(週五)中午結束,逕休假返家。當天適逢萬聖節
    家庭活動,遂臨時起意著裝與小朋友拍照始致。至台南基地
    執行試飛任務前未依規定填具軍品攜出三聯單乙情,申辯人
    於程序上實有瑕疵,惟於執行任務期間及休假過程中均妥善
    保管頭盔,未影響該裝備功能,亦非蓄意將頭盔由母基地(
    龍潭營區)攜回家中參加派對,實非如彈劾案文申辯人輕忽
    重要軍事裝備,毫無紀律觀念,嚴重毀壞軍譽。
二、申辯人雖有未遵規定帶領親友團進入營區等行為,惟並非如
    彈劾文稱視軍紀如無物:
    申辯人以從軍為榮,當日帶親友入營動機單純,純粹希望使
    家人及親友了解部隊工作環境並爭取支持與認同,非如彈劾
    文中所述將國軍重要裝備淪為個人社交工具與炫耀。申辯人
    深受國家栽培,任職陸軍航空部隊十九年餘年,奉公守法戮
    力於戰訓本務,飛行專業技能深受各級長官肯定並奉派至美
    國接受換裝訓練,申辯人因個人不當行為與違反相關規定,
    引起社會負面評價與造成國軍軍譽受損,更直接使平時訓練
    精良的陸軍航特部、航空 601  旅、各級長官、同僚及部屬
    遭受責難與牽連,申辯人深感不捨,並痛切檢討與悔悟,期
    盼委員給與申辯人自新機會,繼續為單位服務貢獻所學,協
    助機隊完成換裝訓練並建立作戰能量。
三、申辯人並無蓄意謊報親友人數:
    申辯人事發後坦承悔過,有關名冊人數前後不一,係因申辯
    人被調查時間為 3  月 29 日晚間約 11 點,部分親友無法
    聯繫上,隔日一早亦有親友因既定公務行程出國,申辯人因
    與部分友人並不熟識,僅就記憶所及提供人車名單,後續多
    次設法聯絡相關友人取得正確名單後,即配合調查,主動提
    供給相關調查單位。
四、綜上,申辯人自成為飛行員以來,參加多次重大戰、演訓任
    務,平時工作認真負責並不斷努力學習自我進修,數度赴美
    受訓,並成為阿帕契飛行種子教官,如今正逢新機換裝與建
    立作戰能量之際,對於無法參與換裝訓練並貢獻所學,更加
    羞愧與自責。本案發生因申辯人一時失慮,違反軍人應有之
    工作紀律與規定,申辯人無時無刻不斷自我檢討與反省,事
    發後更加倍努力付出,工作態度均受長官肯定。申辯人深覺
    辜負國家栽培與長官期望,更使長期戮力戰訓本務與精實的
    陸軍航空 601  旅蒙塵。懇請委員給予自新機會,深盼能續
    留部隊,全力投入換裝訓練,發揮種子教官功能,指導後期
    學弟飛行技巧,將功贖罪,以不負國家栽培。又此次軍紀事
    件,造成輿論譁然,申辯人已遭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嚴厲之
    懲處並調離現職,已得違反相關規定的教訓。申辯人行為雖
    違反相關規定,惟絕無損害軍譽之動機,實遭媒播刻意渲染
    ,始造成軒然大波,懇請委員就本案違失情形,給予申辯人
    適切之懲戒並給予自新之機會,實感德便。
貳、陶國禎部分:
    按彈劾意旨認申辯人陶國禎怠忽職守且廢弛職務,違失情節
    重大,揆其理由係以「申辯人陶國禎為案發當時陸軍航空第
    601 旅總值星官,未確實督導衛哨進行營區門禁管制,未對
    勞乃成親友團逐一查驗身分並辦理換證,逕認係單純會客而
    指示衛哨放行,使勞乃成親友團長驅直入 601  旅,門禁管
    制形同虛設,事後猶辯人員查驗係衛哨負責,循私放行在先
    ,事後推諉卸責於後,違反軍紀情節重大」云云。申辯人澄
    復如后:
一、申辯人未依規定辦理勞員會客,確有疏失
(一)104 年 3  月 29 日 3  時許,勞乃成中校與其親友團抵
      達 601  旅營區門口,衛哨兵見其 6  輛車同時排列在營
      區門口,第 4  輛車已影響大門關閉,申辯人就人車安全
      考量「親友車輛過多避免影響基地大門正常關閉與交通安
      全」因素,進而同意勞員渠等親友進入營區辦理會客。
(二)申辯人因考量「勞乃成中校為攻擊第二作戰隊中校副主官
      ,乃為單位重要幹部亦為國家考核赴美受訓種子教官,長
      期工作表現深受各級長官信賴與肯定」,及「推認勞員係
      為親友介紹軍人生活與工作環境」等情,乃一時採取變通
      做法同意以造冊方式辦理會客作業而違反規定,衍生後續
      風波,申辯人確實有所疏失,已虛心檢討,絕不逃避應負
      之責任。
二、申辯人將盡最大之力,以己身所學回饋軍旅
    承上,申辯人深感抱歉並願意接受應有之懲罰,本案乃申辯
    人因「軍中幹部的信任」與「臨時變通的做法」肇生後續媒
    播效應,乃申辯人始料未及,個人及家庭親友間亦為此事件
    影響甚鉅。申辯人為空勤飛行軍官長期戮力在戰訓本務工作
    上,累積多年飛行技術與任務經驗,曾執行「帶飛正、副駕
    駛」、「漢光演習」、「聯勇實彈射擊」、「救災工作」等
    多項任務,受長官肯定核予中校官階,惟因一時變通做法衍
    生風波,對此,申辯人深感悔悟,自認有愧於國家。倘若申
    辯人能繼續效力軍旅,申辯人將盡最大之力,以己身所學回
    饋軍旅,並將所學飛行技能與經驗傳承後進。
    為此狀請鈞會明鑒,尚祈鈞會念及「本案為偶發事件」、「
    申辯人平日素行及工作表現良好」及「申辯人已深感悔悟」
    等情賜申辯人適當之懲處,至為德感。
參、簡聰淵部分:
    按彈劾意旨認申辯人簡聰淵工作紀律散漫,長期未確實督導
    軍紀與各項業務,核有重大違失,揆其理由係以「身為 601
    旅旅長,帶頭違反軍紀,未能以身作則」、「營門管制失靈
    ,顯示申辯人簡聰淵對該旅軍紀督考廢弛」、「未能確實調
    查相關證物以釐清案情」、「棚廠監視錄影,自裝設完成後
    迄未律定專責人員維護與監看」云云。
    全案在「藝人」、「權貴」及「國軍」等聳動題材下,連續
    數日頭版頭條及 24 小時的新聞播放,經媒體及名嘴渲染操
    弄,並對單位及相關當事人作言語與文字的攻擊,部分事實
    遭扭曲認定,並引起輿論的批判,已變成民粹式的「理盲」
    ,儼然成為一種「未審先判」的現象。
    遭媒播批判的人比帶有病菌的人下場往往更悲慘,帶有病菌
    的人可以透過生理的復原再度獲得清白,或由醫師證明他們
    的清白,遭媒播批判則不然,縱然事實沒有經過正當法律程
    序的認定,但已由媒體判了他的罪行。在沒有一個澄清管道
    下,如欲解釋說明,反而有可能加深負面效應。
    經歷此案遭媒體公審,被指稱「上樑不正下樑歪」、「演很
    大」、「說謊」等,對個人名譽造成極大傷害,除事實遭媒
    體斷章取義認定外,所產生的「人人喊打」的現象,其中,
    眷屬親友亦成共同受害者,承受媒體批評壓力之大,對生活
    影響之甚,是旁觀者所難以理解的。申辯人在此沈重心情下
    ,申辯如后:
一、律己甚嚴,崇法務實
(一)申辯人自接受軍官養成教育,即深切了解,幹部為部屬之
      表率,部隊團結之核心,時時自我要求,在專業、品格、
      學識、體能等方面,必須為部屬之典範,以達成訓練及戰
      備等任務。且申辯人自任官以來,兢兢業業,盡忠職守,
      恪遵國家法令,不敢稍有懈怠,26  年來未受任何行政懲
      處(獎懲暨考核紀錄如卷附件一)。並於接任旅長後,三
      令五申要求全體同仁,確實遵守紀律,以確保飛行、保修
      及軍紀等各項安全,自無帶頭違紀之理。
(二)申辯人長期奉獻軍旅,與家人聚少離多,縱於春節期間仍
      須在營留守,家人為探視申辯人,父親、兄嫂及姪兒於
      104 年 2  月 21 日進入營區探視申辯人,尚屬親情常理
      。
(三)申辯人從軍 30 餘年,自 71 年國中畢業遠赴高雄就讀中
      正預校以來,這是老父第一次到部隊,老父長年獨居○○
      故居(現已請看護),尤以已 82 歲高齡,年邁輕微失智
      ,在其尚能分辨事理前,希望能以一點成就(接任 601
      旅旅長)而讓老父感到欣慰,遂由家人陪同老父到申辯人
      所服務的單位,看看工作環境,讓家人安心,增進對部隊
      認同感。
(四)申辯人姪兒上飛機拍照,係屬偶發事件,並非事先安排,
      當時申辯人正陪同老父,未能及時制止。倘申辯人經常邀
      集親友(如同學、宗親、姻親好友等)到部隊,運用國家
      資源辦理參訪、餐會等活動,指摘申辯人帶頭違紀,申辯
      人絕無異議。然若謂此為帶頭違紀,實言之過重,也傷害
      了國軍眷屬支持部隊的情感,老父因病不全然知曉本案,
      否則憂憤之情將令人難以體會。
二、落實軍紀督考,確保部隊安全
(一)601 旅為航空部隊,與一般部隊相較更重視風險管理及飛
      行、保修安全。申辯人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就任 601
      旅長後,在各項會議及部隊集會時機,除要求部屬重視飛
      行及保修安全督導外,更著重軍紀宣導及要求。且每日晨
      間用餐前必巡視棚廠、機坪、跑滑道、營門衛哨執勤、會
      客室、待命應變部隊及軍械室晨間清點狀況,督導所屬確
      按規定執行各項勤務。
(二)期間 601  旅除未肇生任何軍紀及飛、地安事件,並獲得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103  年第 4  季軍風紀評比績優單位
      ,及 103  年下半年防制酒駕績優單位(軍風紀績優單位
      名冊如卷附件二)等軍紀優良事蹟。
(三)全案發生至今,申辯人心情毋寧是沈重的,並且對自身督
      管不週深感愧疚。申辯人也同意,本案在某種意義下無異
      於對單位在軍紀要求及督考的全盤否定。然而會客管制上
      的疏失實屬個案,主要為相關人員便宜行事所致,以個案
      即率認 601  旅長期疏於管理,軍紀散漫,對於 601  旅
      實有不公,更否定同仁在軍紀維護上之努力。
(四)當全案於 104  年 4  月 1  日產生媒體效應後,包含電
      視、平面、網路等媒體各方批評指責鋪天蓋地而來,對單
      位士氣造成嚴重打擊。申辯人乃以士氣維護及各項安全確
      保為主要工作重點;並勉勵全旅官兵堅守崗位,恪盡職責
      。在經過媒體等各方近半個月嚴厲批評與責難後,601 旅
      很快恢復正常訓練,並參加抗戰 70 周年紀念各項操演活
      動,圓滿達成任務。601 旅在面對重大衝擊後,依然能夠
      維持穩定,這是一個有紀律、有訓練的部隊最佳證明。
三、人力時間有限,調查不易周全
(一)國軍行政調查,非若司法機關偵查,本案關鍵證人大多為
      民人,行政調查除非取得民人同意作證外,實無法傳喚民
      人說明,故只能先以勞乃成中校所述為調查方向,並非單
      方聽信勞乃成中校之陳述。
(二)勞案於 104  年 3  月 29 日肇生後,601 旅即逐級召開
      檢討會,並著手調查釐清案件經過,而實際上從事行政調
      查僅有監察官、保防官及臨時編組人員,然在此同時除部
      隊維持正常飛行、保修訓練外,還須面對檢調、國防部督
      察、政戰、政風及陸軍司令部等單位調查。在調查尚未完
      成前,司令部、國防部即於 104  年 4  月 2  日接手調
      查及新聞發布,復於 104  年 4  月 3  日桃園地檢署亦
      著手刑事偵查,為免行政調查干涉司法偵查,601 旅即配
      合上級及檢調實施調查,是在人力及時間有限狀況下,調
      查相關證物並釐清案情,實不易周全,並無虛應調查及包
      庇隱匿之情事。
四、棚廠安全人員監管為主,錄影監視設備為輔
(一)國軍分官設職在於合理分配各項事務有專人辦理,棚廠監
      視錄影設備,屬於資訊設備,係由資訊部門管理,申辯人
      督導要求資訊及戰情部門每日查察營門、油庫、彈庫、軍
      械室及環場警監(共 5  套 61 支監視器)。另棚廠及兵
      舍屬下級單位維管權責(共 19 套 101  支監視器),旅
      級負責督管。
(二)新建棚廠監視器作用不良,主因係該建物甫於元旦進駐啟
      用,各項系統尚處磨合階段,人員在操作上尚未熟稔。而
      該監視器於 104  年 3  月 7  日因停電關機,復電後為
      「有畫面而未啟動錄影功能」,而人員在維管時,僅以有
      無畫面判斷監視系統有無異常,故未能發覺錄影功能並未
      啟動,然旅級督管密度不足,而未能及時查覺造成罅隙,
      確實須檢討改善並強化督管。
(三)此外棚廠安全,原設有棚廠值日 24 小時監管,監控設備
      為輔助設施,不直接影響管制作為。
五、勇於負責虛心檢討,不負國家長期栽培
(一)申辯人為國家長期培育高階飛行領導幹部,各項職務歷練
      完整,具專業之學術涵養與國際觀;除七年之幹部養成教
      育外,並完成基礎飛行訓練,歷練基層連、營主官及幕僚
      職務,且是飛鷹案(AH-1W 攻擊直升機)尚未退役的留美
      教官。期間有兩次赴美受訓,分別接受飛行訓練及深造教
      育,多次參與華美航空及特戰軍事交流;申辯人勤奮好學
      ,於留美期間運用夜間及假日自費修得碩士學位;並長期
      參與阿帕契直升機、黑鷹直升機建案及接裝等專案工作。
      尤以 103  年 10 月 16 日任職旅長後,於 10 月 21 日
      至 11 月 1  日赴夏威夷美軍太平洋司令部及佛羅里達州
      參與軍事交流活動,期間並代表陸軍與美方戰鬥航空旅簽
      訂姊妹旅之合作協議,601 旅成為陸軍第一個與美軍簽訂
      姊妹旅的單位,為爾後軍事交流建立良好管道,分享美軍
      之戰術、戰法、飛行安全、保修技能等換裝經驗,對新型
      機成軍換裝將有莫大的助益。
(二)申辯人對於職責內事務均是全力以赴,在任職旅長未達半
      年時間(103.10.16 至 104.04.09),督導完成第五批飛
      機接裝,兩期換裝人員培訓,與美技協(代)研討解決飛
      行、保修窒礙問題,參與華美軍事交流各項專案工作,與
      中華大學簽訂終身學習策略聯盟,辦理公共藝術揭牌、新
      建旅部大樓落成啟用,棚廠跑滑道工程驗收,將士紀念碑
      整建暨揭碑典禮等重大工作;接待部長等各級長官視導及
      部外單位參訪等十餘場次(工作紀實如卷附件三)。此外
      ,例行性會議、部隊訓練、飛行、保修安全維護等行政庶
      務,均能督導保持常態運作。為使各項任務順利推動,每
      日工作約 16 至 18 小時,所有的努力均著眼於戰備訓練
      及部隊長遠的發展,期待建立一個良好、安全的訓練與工
      作環境,以達成國家安全,軍人安家,軍眷安心的政策指
      導。若謂申辯人「濫權違法,怠忽職守,嬌姿貪惰」,乃
      不可承受之重,也是對人格的一大侮辱。
(三)申辯人家族世代務農,自幼勤勞儉樸,一路晉升至將官,
      平日帶兵、練兵,假日從事農務及家庭活動,樸實本性從
      未改變。並非如媒體所稱「皇家部隊」、「驕寵」等偏離
      事實言辭。申辯人對法定職權都能謹慎保守,至於非權限
      內事務,更是戒慎唯恐逾越;長期以來向以勤恕廉明帶兵
      ,誠實儉樸律己,然營務鉅細,難以面面俱到,事事周全
      ,倘有疏漏,身為主官,自不卸責,並虛心檢討改進。
(四)階級職務乃國家名器,若未恪盡職責,有辱使命,願負主
      官應有責任。然申辯人在工作上的付出,絕對是問心無愧
      ;甚至曾因公過勞造成低血壓、低脈搏而昏厥,那是申辯
      人生命中第一次感受到離死亡那麼近。考量申辯人對國家
      的奉獻犧牲;時逢阿帕契及黑鷹直升機接機換裝階段,倘
      能繼續效力軍旅,願再貢獻個人所長傳承後進,以回饋國
      家及長官之栽培。
      為此狀請鈞會明鑒,尚祈鈞會念及「本案為偶發事件」、
      「申辯人對國家之貢獻」、「申辯人平日素行及工作表現
      良好」及「申辯人勇於負責的態度」等情賜申辯人適當之
      懲處,至為德感。
監察院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簡聰淵等申辯意旨之核閱意見:
按被付懲戒人固均投身軍旅而與家人聚少離多,惟無論親友探視
與爭取支持認同等參訪活動,601 旅均定有詳細規範,詎被付懲
戒人均未依規定辦理,便宜行事,違失情節事證明確。又頭盔係
供軍事用途,被付懲戒人竟當作派對變裝道具;車輛影響基地大
門正常關閉,亦非不得先引導入營以詳細查驗,以及倘棚廠監視
錄影正常運作,即無庸請民人作證等,所辯各節均屬卸責之詞,
業於彈劾案文敘明綦詳,委無可採,仍請就本院彈劾案文依法懲
戒,以肅官箴。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簡聰淵、陶國禎、勞乃成依序分別為陸軍教育訓練暨
準則發展指揮部委員、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601  旅(下稱 601
旅)人事科科長、同 601  旅中校後勤參謀官。緣我國陸軍所購
AH-64E  阿帕契長弓型戰鬥直升機(下稱阿帕契直升機),是該
系列直升機中最新型號,亦是美國陸軍現役機型。目前已全數交
運,刻正實施換裝訓練,為我國重大軍事採購及重要軍事武器。
被付懲戒人勞乃成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為 601  旅直升機第 2  營副營長並擔任阿帕契直升機
飛行種子能量教官,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為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副隊長。被付懲戒人陶國禎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擔任 601  旅人事科科長迄今。被付懲戒人簡聰
淵自 103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104  年 4  月 8  日,擔任 
601 旅旅長。其等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懲戒,違法失職情形分
述如下:
壹、被付懲戒人勞乃成部分:
一、103 年 10 月 29 至 30 日,601 旅指派被付懲戒人勞乃成
    至臺南歸仁營區執行任務,惟其未依「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103 年飛行人員個人裝備保養暨使用管理規定」於借用登記
    簿登註,亦未填寫「601 旅通信裝備進出營門申請單」(下
    稱三聯單)及經高勤官核可,即將操控阿帕契直升機頭盔攜
    出,不符營門管制規定。同年月 31 日中午任務完畢進行休
    假,又未依「陸軍航空第 601  旅個人飛行裝備儲存及維護
    檢查實施計畫」規定將頭盔繳回儲放。當晚私帶頭盔赴友人
    家中參加萬聖節派對,竟未慮及頭盔係屬重要軍事裝備,持
    之參加派對可能損壞頭盔進而影響飛行安全與作戰任務,將
    頭盔當作變裝派對道具,戴上頭盔與友人合照。嗣其親友將
    合照上傳至社群網站經媒體報導,引發國人負面觀感。
二、104 年 3  月 29 日上午 10 時 30 分許,勞乃成打電話給
    下屬即當日留守主官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分隊長鄭皓
    翔,告知當日下午其將帶親友進入營區會客,指示部屬備妥
    登機梯等,鄭皓翔爰依指示辦理。同日下午 3  時 9  分許
    ,勞乃成與妻子、小孩、妻妹之外籍男友及外籍佣人等,合
    計 26 名之親友團(含日籍友人在內,親友共 13 人、小孩
    8 人、外籍保母 4  人、駕駛 1  人)分乘 6  輛車抵達 
    601 旅營區門口,衛哨王俊傑對車輛進行車檢,勞乃成指示
    衛哨:後方車輛均係其友人,只登記其座車即可。衛哨爰依
    令只登記勞乃成座車,而未依營門管制及會客規定逐一確實
    查驗身分並辦理換證,肇致含外籍人士之親友團得輕易規避
    查驗,營門管制形同虛設。嗣勞乃成及其親友團車輛未依規
    定經高勤官核備停在會客停車場,6 輛車直入管制區,親友
    團也未依規定於中山室進行會客,亦未登載於「陸軍航空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 A  棚-棚廠人員進出管制登記簿
    」(下稱 A  棚棚廠登記簿),直接進入停機棚參觀編號
    812、824  阿帕契直升機。參觀期間,勞乃成除為親友解說
    ,並取出其頭盔供親友試戴,甚至打開編號 824  阿帕契直
    升機座艙,供親友登入,任由親友持智慧型手機與該機合影
    。勞乃成親友上傳照片至社群網站並打卡,將國軍重要武器
    裝備作為其社交工具,經新聞報導引起社會譁然。
三、以上事實,業據證人即衛哨王俊傑,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
    隊分隊長鄭皓翔、總值星官陶國禎於監察院調查時分別證述
    綦詳,並有上開調查筆錄、A 棚棚廠登記簿、勞乃成提出之
    第一、二次親友名單、601 旅龍城營區 104  年 3  月 29 
    日會客登記簿、本案相關新聞報導等影本附卷可稽。
(一)被付懲戒人勞乃成申辯意旨固不否認於 104  年 3  月 
      29  日帶領親友分乘 6  輛車入 601  旅營區 A  棚棚廠
      參觀阿帕契直升機及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至 31 日有
      分別攜帶阿帕契直升機頭盔出任務、及未依規定登載三聯
      單,任務畢,又未辦理繳回,有程序瑕疵屬實。惟辯稱:
      1.因執行任務將頭盔攜出營區,任務結束,休假返家而未
      送回營區儲放,期間均妥善保管,未影響其功能。2.帶同
      親友入營動機單純,純粹希望使家人及親友了解部隊工作
      環境並爭取支持、認同,非將國軍重要裝備充個人社交工
      具與炫耀云云。
(二)惟查:1.阿帕契直升機頭盔透過顯示系統及追蹤系統,能
      將駕駛座上基本飛行資料、武器射控資訊、飛行員夜視系
      統的紅外線影像等,投影在頭盔右側的頭盔顯示系統(單
      眼),供飛行員使用,並連動機砲,使其與飛行員目光合
      而為一,大幅增加戰鬥效率。因此,該頭盔乃操控阿帕契
      直升機不可或缺之重要軍事裝備。勞乃成坦承攜帶頭盔外
      出,未依規定填載三聯單,又私帶上開頭盔參加派對,而
      有違上開規定。無論其他飛官相同情形,有無填具三聯單
      ,及其所辯有妥善保管頭盔,不影響頭盔功能云云,均不
      影響其上開違失責任之認定。2.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601 旅營門管制與會客規定伍、具體作法,略以:「一、
      各營門之管制作業絕不可流於形式,除對衛哨人員應加強
      辨證、安檢、自衛、通聯訓練外,為避免不肖幹部濫用官
      威而形成門禁死角……三、(一)會客人員:1.上班、操
      課時間及假日來訪人員經查驗身分無誤並辦理換證後,責
      付被會客官兵於會客室或營區接待室及連隊中山室接待,
      並按時離營。……(四)前往各營區洽公之來賓、訪客,
      如有攜帶列管資訊器材……時,各單位應主動告知營區相
      關規定,並管制其使用時機及場所。若查獲違反通資安全
      情事,會客對象或單位必須負連帶處分之責」。又 601
      旅「陸軍航空 601  旅開放『智慧型手機』管理規定」略
      以:「……玖、實施方式:……四、本部智慧型手機現階
      段僅開放單位所屬兵舍(生活區)其他區域均禁止攜帶及
      使用,區分如下:(一)……4.會客室規劃為開放場所,
      供會客、洽公及廠商等人員於會客室內使用智慧型手機;
      另設置手機存放櫃;上述人員進入營區時須將智慧型手機
      放置手機存放櫃實施管制,不得攜入營區。(二)管制區
      域:(紅色區域-禁止使用)……2.各類辦公室、棚廠、
      庫房、戰備、保修……等處所。3.其他法規禁制區域(如
      軍事要塞、軍港、軍用機場執行飛航之作業區域、……拾
      、一般規定:……。又 601  旅並禁止營內拍照錄影:嚴
      禁於營區內攝影、錄影、拍照與軍人身分、軍事活動、軍
      事資料、重要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有關圖(影)片或違反
      內部管理或軍紀要求之行為,違者嚴懲不貸。被付懲戒人
      勞乃成為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副隊長,為單位主官
      ,並兼任保密軍官,負責單位保密安全,對於上開規定,
      應知之甚稔,竟為上述假會客真參訪之行為,規避人車檢
      驗,帶領非全熟識之親友進入管制營區,登上阿帕契直升
      機座艙,違反營門管制與資訊安全規定,且核其第一次提
      出之入營親友名單,有漏未登記外籍及我國籍親友情事。
      參之其於監察院調查時自承「…主要是我嫂嫂的朋友,我
      見過李小姐只有 2  次,我嫂嫂這些朋友,要不是這件事
      ,我還不知道這些人的電話與中文名字…」等語,有調查
      筆錄可按。是其固自稱乃一時失慮,而違反軍紀云云,惟
      以上述說明,已足認定其漠視營門管制、會客及資安規定
      ,顯係利用主官身分將國家戰備阿帕契直升機,當作其社
      交工具,所辯純係希望使家人及親友了解部隊工作環境云
      云,自非可採。至於另辯稱其任職陸軍航空部隊 19 年餘
      ,奉公守法、戮力本務,並奉派美國接受航隊換裝訓練,
      本案發生已深切檢討、徹底悔悟,盼有自新機會等語,僅
      足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執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
      勞乃成違失責任,已臻明確。
貳、被付懲戒人陶國禎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陶國禎於 104  年 3  月 29 日下午 2  時許,
    擔任當時 601  旅總值星官,經鄭皓翔電話告知勞乃成將帶
    親友入營會客。嗣於同日下午 3  時 9  分許,勞乃成與其
    親友團分駕 6  輛車抵達 601  旅營區門口,衛哨王俊傑見
    6 輛車同時排在營區門口,內場停車證不足,乃請示被付懲
    戒人陶國禎,其竟未依「國軍內務教則」、「陸軍航空第
    601 旅民 104  年『營區總值星官』暨『旅值星官』輪值規
    定」、「陸軍 601  旅營門管制與會客規定」,就上開營門
    緊急狀況,指揮監督營區各級值星服行勤務,以維護營區內
    部之軍紀營規與軍機,並負責通報營區。且流於形式,未督
    導營區警衛,依規定檢查未具識別證明之會客人員,並辦理
    換證,亦未告知訪客,僅得於會客室或營區接待會客室會客
    ,致營門警衛未逐一查驗勞乃成帶來親友團員身分,並辦理
    換證,且未予查證會客原委。而被付懲戒人陶國禎又未將上
    情回報當日高勤官談家成上校,逕認為係一般會客。且對勞
    乃成告以其所訂的飲料已到,勞乃成則答以會客名單另行造
    冊後補。陶國禎指示衛哨放行,勞乃成及其親友團遂駛入營
    區,超出會客區域。衛哨進行車檢時,因勞乃成指示衛哨只
    登記其車輛,衛哨爰僅登記其座車與時間,而未依規定逐一
    查驗入營人員身分並登載於「陸軍航空第 601  旅龍城營區
    會客登記簿」及換證,陶國禎在旁見狀,未依法行事,且未
    制止勞乃成與親友團超出會客區域,疏於督導營區警衛與安
    全勤務而廢弛職務。
二、以上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陶國禎提出申辯書,坦承上情不
    諱,並經證人案發當時擔任營區留守主官之鄭皓翔、擔任營
    門管制警衛之王俊傑及同被付懲戒人勞乃成在監察院調查時
    分別證述屬實,有上開調查筆錄及 601  旅龍城營區會客登
    記簿、601 旅 A 棚棚廠登記簿,勞乃成帶同入營之親友團
    名單等附卷可按。至於被付懲戒人陶國禎所辯勞乃成親友團
    6 輛車同時排列營區門口,影響營區大門關閉,基於人車安
    全考量,乃臨時採取變通作法及對軍中幹部之信任,同意其
    等親友以造冊方式辦理會客作業等語,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
    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陶國禎之違失事
    證,已臻明確。
叁、被付懲戒人簡聰淵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簡聰淵於擔任 601  旅旅長之 104  年 2  月 
    20  日農曆年在營留守期間,未依規定登載 A 棚棚廠登記
    簿,以會客方式,供其妻子、哥哥、父親與姪子進入棚廠參
    觀阿帕契直升機,其姪子違反軍紀登上阿帕契直升機座艙,
    造成對部屬之不良示範。又 601  旅發生前述勞乃成未依規
    定填寫三聯單,即將阿帕契直升機頭盔攜出營區,任務完成
    後,竟私帶參加友人派對,並戴上頭盔與人合影;勞乃成假
    會客真參訪,使不熟識親友進入 601  旅營區並登上阿帕契
    直升機座艙,並使用智慧型手機拍照,嚴重違紀,傷害國軍
    形象。及陶國禎身為 601  旅總值星官,見勞乃成帶同大規
    模親友團進入營區,不但未覺異常回報高勤官,逕認為是一
    般會客,並在衛哨請示後還同意放行,未逐一查驗入營人員
    並登記,亦未確實要求與督導執行相關會客規定,致軍紀蕩
    然。足徵身為 601  旅旅長之被付懲戒人簡聰淵難辭疏於管
    理與監督責任。
二、以上事實,業據簡聰淵於監察院調查及本會審議中提出申辯
    書坦承於上開時地其家人入營探視,參觀阿帕契直升機,及
    發生勞乃成、陶國禎違紀事件不諱,並有上開A棚棚廠登記
    簿及上述有關認定勞乃成、陶國禎違紀事件之事證在卷可按
    。惟辯稱 104  年農曆春節在營留守,家人偕同 82 歲之父
    親到營探視,冀能以一點成就(接任 601  旅旅長),讓老
    父欣慰,並增進家人對部隊認同感,乃陪同看看工作環境,
    詎發生姪子上飛機拍照,純屬不及制止之偶發事件,非事先
    安排。又 601  旅一向重視軍紀與管理,勞乃成帶同親友等
    人入營參觀阿帕契直升機事件,雖有會客管制上之疏失,實
    屬個案,主要為相關人員便宜行事所致,難據以認 601  旅
    長期疏於管理、軍紀散漫等語。及另稱自任官以來,著有如
    事實欄所載之領導績效等情,均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尚
    難執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簡聰淵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
綜上,按國軍嚴明紀律,是建構國軍戰力之基礎。被付懲戒人勞
乃成係 601  旅單位主官,為陸軍採購阿帕契直升機實施換裝訓
練之飛行種子能量教官,竟將上開尚待成軍之國家重要軍事武器
,淪為個人社交工具,擅權玩法,敗壞軍紀。被付懲戒人陶國禎
身為總值星官,疏於督導營區警衛與安全勤務,循情溺職,廢弛
職務。被付懲戒人簡聰淵身為旅長,為部隊長官,未能以身作則
,為部屬楷模,未依規定使親人進入營區,及使姪子登上阿帕契
直升機座艙參觀,有違軍紀;又對所屬勞乃成、陶國禎違紀事件
,疏於監督、管理,亦有違失。核被付懲戒人勞乃成、陶國禎、
簡聰淵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
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違失情節均屬重大。爰審
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議決如
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至於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勞乃成於 104  年 3  月 30 日
及同年 4  月 2  日,601 旅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就本案為調查
時,就入營之親友人數、身分未據實以告,即少列 6  人及漏報
外籍人士身分,應負隱匿之違失責任。被付懲戒人簡聰淵於國防
部陸軍司令部為調查時,單方聽信勞乃成陳述,未能詳實調查並
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有領導統御、危機處理之違失。且 601
旅攻擊第 2  作戰隊之棚廠監視錄影機,自裝設完成迄本案發生
均未律定專人管理、維護,同有紀律鬆散、內部管理流於形式之
違失等情。惟查被付懲戒人勞乃成固帶同不全熟識之親友多人進
入 601  旅營區,經認有前述以會客之名行參訪之實,利用公器
充私人社交工具之違紀行為,而涉有違失。是其就入營親友既不
全熟識,則於案發翌日(3 月 30 日)被上級要求未經詳查而趕
緊提出第 1  次名單,雖發現有不確實之漏失情事,惟尚難據以
認定屬故為隱匿。又被付懲戒人簡聰淵,以勞乃成陳報名單,往
上呈報,既屬當事人勞乃成之陳報資料,自非無據,又查無其有
怠於調查之事證情形,自難令就此部分另負違失責任。至於 601
旅 A  棚棚廠監視器喪失功能,致未能發揮勞乃成親友團違紀入
營區之監視功能。惟以監視器平日管理、維護當屬司管單位之責
任,實難以之責令身為部隊長官之旅長簡聰淵逕負此部分之管理
疏失責任。是勞乃成、簡聰淵有關此部分,分別以無故意隱匿參
訪人數及身分;或未疏於調查,及監視器管理維護本有資訊單位
負責,並非無人為之,發生故障乃日前停電後疏於注意功能所致
,應屬基層管理人員之未及處理等語,尚屬可採。此外,又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 2  人分別有此部分違失行為,應認
其等尚無移送意旨所指此部分違失情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簡聰淵、陶國禎、勞乃成均有公務員懲戒
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2 條議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214 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法失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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