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4年度清字第12427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4年度清字第12427號
- 移送機關
-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 代表人
- 鄭文燦 住同上
- 被付懲戒人
- 陳呈忠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技士
- 送達代收人
- 吳震緯 住桃園市○○區○○路○○○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陳呈忠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以其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4年11月27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會合議庭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為宜,爰依職權撤銷該議決,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黃梅月委 員 張清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