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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6年度鑑字第14039號

懲戒公懲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39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 設臺北市○○區○○路1段50號
代表人
賀陳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原培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技術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張原培申誡。

事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張原培係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技術助理,因擔任「美福堡早餐店」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係依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查獲張員擔任「美福堡早餐店」合夥人。

(二)依張員書面報告,其擔任公務員前,於84年10月將該商號以個人名義辦理稅籍登記,惟實際係由張員家人所經營,張員並未實際參與經營與支領報酬,另張員於得知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後,即申請負責人變更及註銷稅籍登記,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6年6月1日准予變更負責人登記;同年月14日准予註銷稅籍登記。

(三)又張員102至105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列有其擔任「美福堡早餐店」負責人之營利所得金額,經查係商號不論有無營業事實,各地國稅局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商號營業額,歸入商號負責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數額係國稅局逕予核定「查定額」,並非為商號負責人「實際營利所得」,另張員亦提供「美福堡早餐店」出具之切結書,證明其未支領報酬。

二、綜上,張員擔任「美福堡早餐店」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
二、被付懲戒人書面報告1份。
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6年6月1日南區國稅嘉市銷
    售字第1063183152號函、同年月14日南區國稅嘉市銷售字第
    1063183553號函。
四、被付懲戒人102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五、美福堡早餐店出具之切結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原培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廠技術助
    理,自84年10月24日起擔任「美福堡早餐店」負責人,於任
    公務員後,疏未即時辦理負責人之變更,獲悉其兼職違法後
    ,已於106年6月1日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並於同年月14日
    辦理註銷稅籍登記。
二、被付懲戒人經本會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惟其上揭違法兼
    職之事實,有銓敘部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記載美
    福堡早餐店負責人為被付懲戒人、於84年10月24日設立、仍
    營業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6年6月1日南區
    國稅嘉市銷售字第1063183152號函(記載美福堡早餐店之負
    責人准予變更為徐玉貞)、同年月14日南區國稅嘉市銷售字
    第1063183553號函(記載准予註銷美福堡早餐店之稅籍登記
    )、被付懲戒人102年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
    執聯(記載被付懲戒人102年至105年於美福堡早餐店之申報
    所得額)在卷可按。移送意旨雖稱:前揭所得資料清單列有
    被付懲戒人擔任美福堡早餐店負責人之所得額,係國稅局逕
    予核定之「查定額」,並非為商業負責人之實際營利所得,
    且被付懲戒人亦提供美福堡早餐店出具之切結書,證明其未
    支領報酬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既登記為商號負責人,並經稅
    捐機關核定所得,對於稅捐機關核定之所得,亦無異議,且
    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足見確有經營商業之行為。被付懲戒
    人於任職公務員期間,經營商業之事證明確,核其所為,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雖非屬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行為已足使民眾有公務
    員不專心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其5年追懲期間內之行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
    懲戒人於知悉違法後迅即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及其他公務員
    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6年度鑑字第1403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懲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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