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69號
- 移送機關
- 財政部
- 代表人
- 莊翠雲
- 被付懲戒人
- 簡中楠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股長(已歿)
盧廷峯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課員(已歿)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財政部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莊翠雲,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簡中楠、盧廷峯依序於民國114年9月5日、115年3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且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