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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69號

懲戒公懲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葉麗霞吳光釗周玫芳

移送機關
財政部
代表人
莊翠雲
被付懲戒人
簡中楠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股長(已歿)

盧廷峯 原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課員(已歿)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財政部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莊翠雲,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簡中楠、盧廷峯依序於民國114年9月5日、115年3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且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清字第13269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懲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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