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8年度聲字第000008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000008號
聲請人即
- 移送機關
-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 代表人
- 張博雅 住同上
- 代理人
- 賴建文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本會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會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案件於民國108年7月2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聲請人之代理人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108年7月2日準備期日筆錄有無應予聲請更正之處,爰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取得之錄音內容禁止轉拷及為非聲請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