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聲再字第000081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000081號
- 聲請人
- 林勝男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不服本會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66條第3款之規定,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所列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林勝男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本會89年度鑑字第9177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最近一次之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裁定聲請再審(下稱原確定裁定)。
三、查聲請人再審之訴狀所陳各節,無非重申其多次提起再審之事由,主張前已提出多重證據,證明原彈劾理由是捏造的、假的、荒唐無比、無理、無據而不成立,本次再審之訴狀,係之前各次再審訴狀之延續,本會對其諸多指摘事項,未能回應,卻假借理由迴避審理,自屬無理或不合法之駁回云云。按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會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會始得進而審究其之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然聲請人對上開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前次聲請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所列何款之再審事由,並足以影響原確定裁定之結果,未據敘明,僅一再以前述空泛之理由,主張依同條項第8款之再審事由,提出本件聲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聲請人對本會歷次裁判部分之指摘,本會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第2項、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委 員 邵燕玲委 員 蘇振堂委 員 吳謀焰委 員 洪佳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