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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再審議公懲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四六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再審議聲請人甲○○原為台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因該業務處裁撤,調派為該局秘書,竟拒絕辦理移交,妨害公務之進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屬官有服從義務之規定,經台灣省政府移送審議,本會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七六號議決降一級改敘。聲請人先後三次聲請再審議,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九○號)或不合法(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八號、八三一號)議決駁回。茲又針對八三一號議決聲請再審議,然未敘明究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何款情形聲請再審議,且其內容所述又與各該條款之規定無一相符,再審議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吳 天 惠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四六號於民國 8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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