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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董明霈張清埤張祺祥洪佳濱宋明中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七號

上訴人
林信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信成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00年七月十一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宋 明 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七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