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七號
- 上訴人
- 林信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信成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00年七月十一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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