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 聲請人
- 胡 清 利
胡楊三女
上列聲請人等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聲請續行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胡清利、胡楊三女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請續行審理,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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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續行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