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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永茂蘇振堂林秀夫林立華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明人
許采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采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一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一0一年二月二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