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三號
- 抗告人
- 趙旻韜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四0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趙旻韜所犯如其附表所示二罪,均經分別確定,爰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違誤。按不服法院所為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以關於定執行刑之範圍為限,原確定判決有無聲請再審,與定執行刑裁定之內容無涉。抗告意旨,以原裁定附表二罪,已聲請再審並對駁回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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