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 聲明人
- 許采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采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一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一0一年二月二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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