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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八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世淙洪曉能郭玫利洪昌宏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八號

再抗告人
張積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審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積祥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何 菁 莪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八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