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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貪污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淙何菁莪洪曉能郭玫利陳東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抗告人
顏清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顏清標因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經先後判刑確定,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查抗告人所犯上開數罪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未考量抗告人於他罪執行期間之表現及悛悔事證,不符比例原則,且有悖於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云云,並援引無關本案之其他執行案件,任意比附,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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